□薑東良唐玉沙
  2010年6月,14歲的李某與16歲的邢某等4人相約去水庫游泳。儘管水庫周圍有警示標識不准游泳,但他們仍然沒有顧忌。不會游泳的邢某一直在淺水區玩,李某等三人則游到深水區玩耍。後來,李某提議帶邢某到深水區教他游泳,邢某沒有拒絕。李某便牽引著他走向深水區。到深水區後邢某滑倒併在水中掙扎,其餘3人多次施救未果,撥打110報警。邢某最終溺水身亡,事後邢某的父親將李某等3人告上法院。
  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此案後,判令李某的父親賠償邢某家人各項損失7萬元,其餘二人不用承擔賠償責任。
  對於該案判決法官解釋稱,邢某為年滿10周歲不滿18周歲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,在明知自己不會游泳的情況下仍同意進入深水區游泳,其對溺亡的發生存在過錯,應承擔一半的責任。而李某在明知邢某不會游泳的前提下,提議教邢某游泳後主動牽引其至深水區,導致邢某溺亡,也應承擔一半的民事賠償責任。而其餘二人對危險的造成沒有責任,在出現危險後又及時進行救助,所以不承擔共同賠償責任。
  法官提醒,對於共同游玩的人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不能一概而論要具體分析,尤其是要看共同游玩的人對於危險情勢的造成有沒有相應的過錯,以及在出現後有沒有盡可能及時救助。
  (原標題:深水區教人游泳出事故應予賠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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